(2017年7月修订)
广大〔2017〕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来华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少数民族本科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 出国留学者;
(三) 创业者;
(四)怀孕者。
符合条件新生填写《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经学校教务处批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所交学费予以部分或全部退还。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患病新生须离校治疗,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由学生处组织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复查如发现问题,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星期内,在校学生应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八条 已报到但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应在规定注册期结束前向学生所属院系申请暂缓注册。学生所属院系批准学生暂缓注册申请之后,应将审批结果及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九条 学院对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的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注册学生的名单。
第十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没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纪律、处分与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它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一)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集中性实践课程按每天四节课计算;
(二)学生的考勤工作,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从《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校医疗机构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两天内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五)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销假。
第十五条 处分
学生在校内校外实施违纪行为的,按照《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在20学时以内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在20学时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给予处分;旷课达到21学时以上(含21学时)的,各学院要及时将名单报到教务处,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二)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按《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期届满而解除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且在六个月内办理户口迁移回原籍手续毕;其档案由学校寄回生源地(家庭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原单位;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六)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届满时处分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申诉
学生对学校关系学生个人利益的处理、处分有异议,可以按《广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结束性考试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学校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公共体育部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个学期的第一、二周参加补考(经教务处批准者除外)。补考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以60分记载,记分时注明“补”字样。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记分时注明“重”字样。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重新修读,获得更高课程成绩时给予记录,记分时注明“复”字样;
(二)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三)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填写《培养计划课程变更学分认定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
(四)重修课程学习要求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重修课程成绩由重修时的平时成绩和重修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重修安排后,学生应及时到课堂报到,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并参加该课堂安排相应考场的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参加正常修读课程的上课,并向重修课程教师请假,但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
(五)学生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按缓考情况办理;
(六)达到学习年限上限的学生,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再给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通识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也不记入个人学业成绩单,须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以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广州大学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校际间协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照《广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跨校修读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应服从接收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反接收学校学习纪律的行为,由接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后交我校,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依据《广州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学生按要求登录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系统申请学分,并向学院团委提交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后获得相应第二课堂学分。
学生须完成创新创业类(“三创”能力教育类)类2个第二课堂必修学分(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体育学院和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生至少必修1个第二课堂学分)。
学院要对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证明材料进行存档保存(保留5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章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专业的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的学制为5年。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习年限为3—7年;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习年限为4—8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予注册。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应征入伍开始至其复学期间时段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3年内的休学创业期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的学生,每学期可向学校申请不超过6学分免听修读本专业非集中性环节课程,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学生须参加免听修读课程的考核,以考核成绩为该门课程总评成绩记载。学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毕业。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三十三条 达到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需结业或肄业,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最长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业预警或学籍处理:
(一)在规定学制对应的学年度,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二)毕业年级在毕业学年的第2学期中期进行学分清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三)受到连续两次学业警示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四)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者,给予退学处理。
学业警示由学院提交名单教务处审核后印制学业预警告知书,受到学业警示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建议,并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适用本条关于学业预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业成绩(学分)未达学校要求,不能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除第三十五条(七 )款规定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外,其他情况的退学应由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校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不足一年不予颁发肄业证书,只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后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且在六个月内办理户口迁移回原籍手续;其档案由学校寄回生源地(家庭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原单位;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学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广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一)专业特长者;
(二)专业兴趣爱好者;
(三)因留级,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者;
(四)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
(六)退役复学的学生或休学创业等其他政策性因素;
(七)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八)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转到相关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备案将资料移交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审核,组织转专业考试或考核,并公示综合成绩,根据各院制定的转专业规则和教学资源状况确定拟转入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初步确认后公示,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发文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我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可按《广州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专业(或专业类)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四十三条 转学由学生向所在高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高校按要求审核后公示,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原因,学生凭营业执照或创业计划书等相关凭证申请休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二)学生休学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领取休学通知书;
(三)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二年内为止,保留其学籍。退役后超过二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学证明书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交县级及以上医院在办理复学手续前15日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留学办理休学,如休学期未满而中途提出复学的,由学院根据其缺课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已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三条 毕业
(一)有广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应当修满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业特别优秀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最短学习年限毕业。但须在毕业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申请时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至少90%的学分,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获得本校免试研究生或者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免修毕业设计(论文)、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的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满足所学专业培养计划其它要求并获得所修读研究生课程的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 结业
(一)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完了各类课程,修满培养计划总学分3/4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2、实践性教学环节有一个以上(含一个)环节不及格者;
3、没有分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总学分者;
4、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二)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完所有课程,达到毕业要求,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可以申请结业。
第五十五条 肄业
学生没有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位
获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申请与审核
(一)要求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先组织初审;
(三)全部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务处组织终审。
第五十八条 延长年限
(一) 获得结业证书(属第五十三条(一)4款除外)的学生,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年份算起)之前,可申请回校复读,重修不及格课程,复读人员不具有校内学籍,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再延长就读年限。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广州大学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他人代领的,代领者必须提供证书持有人的代领委托书(经公证)和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证件。
第六十二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结业生经复读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内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三)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六十三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辅 修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作为通识类课程学分或者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符合辅修第二专业毕业(学位)要求者,可发给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详细操作办法参照《广州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第二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对第二专业教育实行兼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及成绩登记管理等。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和资格审查。
第六十七条 未能获得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若主修专业通识类选修课学分不足,在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分可转换为主修专业通识类选修课的学分。
第六十八条 未能获得本科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颁发广州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有关证书,只可出具辅修成绩证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2008年印发的《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8年4月修订月修订)》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细则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2016、2015、2014和2013级本科生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